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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首次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9月1日起实施

    中国水利网站7月17日讯(记者 余哲 通讯员 汪凤琴)从江西省水利厅了解到,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,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,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,经省政府同意,江西省首次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,并从9月1日开始实施。   据了解,江西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及对象为:在本省行政区域内,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,除《江西省水资源条例》规定的免征情形及已缴纳地热水、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,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。但农业生产用水(种植业、畜牧业、水产养殖业、林业)暂缓征收水资源费。   根据江西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,水资源费调整将分“三步走”:今年9月1日至明年9月1日,工商业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有标准调整至0.06元/立方米、0.04元/立方米,地下水调整至0.1元/立方米;明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,每立方米地表水由0.05元调整到0.075元,地下水由0.1元调整到0.15元;2015年9月1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,即地表水0.10元/立方米、地下水0.20元/立方米。   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,取用水户应按月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,如不报送,按照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。同时,规定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,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取用水户,按超过的幅度加征1到3倍的水资源费。   同时,明确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,应做到应收尽收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月征收水资源费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管理”。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、保护和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侵占或者挪用。   来源:中国水利网站 2013年7月17日            作者: 余哲 汪凤琴  责任编辑:郑秀云